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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判断】证券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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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2: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其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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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katelinchen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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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3: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正确。改正期间,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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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7: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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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14: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错。《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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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5: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个,对于没批准就成为证券公司5%股东的情况,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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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0: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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