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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股权激励的对象为持股5%的股东or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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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20: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这里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未强调是特别决议,是1/2通过即可么??


发表于 2011-7-22 21: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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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22: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是特别决议,回避表不是特别决议的要求

点评

回避表决和是否特别决议没有关系吧,比如和大股东关联交易超过总资产30%,我认为特别决议大股东就应该回避表决  发表于 2011-7-2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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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3: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关联股东的过半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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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01: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忘了决定股权激励方案就是特别决议事项(联想回购股份激励还是增发股份激励都属于特别决议),所以决定股东是否成为激励对象时应该是回避表决的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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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20: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个实际案例:金发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议审议并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的各项子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
上述所有议案及子议案的表决统计均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管同时又为本次激励计划受益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股东对上述议案均回避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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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4: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分两次股东大会:
1、认可5%以上的股东成为激励对象,需要股东大会,半数即可;
2、通过激励计划,需要股东大会,2/3以上才行。
两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都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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