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下文中“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是指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吗?还是仅要求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对与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除实际控制人)为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不限制? 保代培训中“为持股目的而设立的单纯的持股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发行人的小股东有职工持股,应当清理。”是重申此文?还是说小股东的股东不能为职工持股会?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5日
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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