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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005——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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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5: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un02 于 2011-7-25 15:56 编辑

实际案例,刚和律师讨论完结果

5、某公司甲注册资本1000万,股东AB各出资500万。公司成立于200711日,第一期出资200万已到位,办理了验资手续。20095月,公司办理年检时,工商局发现公司股东A已经出资完毕,B还有400万出资尚未到位。债权人乙队甲有10000万的债权已到期,已向法院起诉B出资不到位。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A.工商局责令股东B改正
B.工商局对股东B处以20万以上60万以下的处罚
C. 乙向股东A追偿,A以“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由,拒绝偿付
D.乙向股东A追偿,A应偿付400万,并向B追偿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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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1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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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7: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ABD,
AB,公司法未尽出资义务行政处罚条款,责令改正+虚假出资额的5%-15%罚款
D,(1)公司法Art.18 没有规定有限公司其他发起人连带出资义务,而Art.84股份公司则有相关规定;(2)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其它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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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ttoid 的帖子

公司法200条: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延期出资不等于虚假出资,延期出资不会受行政处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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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20: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交付出资(如房屋使用权出资),未按期交付出资属于虚假出资,被处以罚款的案例很多。司法实践中,刑法层面上的案例谁来补充下?业务上,遇到该类情况通常去工商局开不予处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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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21: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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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22: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我认为:
1、未实际交付出资的,视同该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应“责令改正并罚款”,此时责任仅在股东或发起人身上;
2、如果该股东或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则公司须变更登记,否则,按照条例第73条处罚;
3、如果过了两年期限仍未实际交付出资的,不但该股东或发起人需要承担虚假出资责任,公司也要承担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任,按条例第68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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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总结精辟!  发表于 2011-8-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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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09: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这一点我和律师讨论过,律师表示公司股东被责令改正后就不会罚款。现在我也有点困惑。

http://jz.egs.gov.cn/structure/zwdt/xzgg/qygg/qtzw_97777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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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09: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un02 的帖子

那是当地工商部门不作为,为了营造和谐的投资环境!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罚款,按未出资部分的5——15%进行罚款!中国的法治环境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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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7: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un02 的帖子

D应该不选择的吧,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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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22: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un02 的帖子

个人认为 答案应该是 ABC
理由:AB选项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内容如上。
          选项CD中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请注意有限公司是违约责任,而股份公司是连带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
第十三条第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在设立时股东存在未履行或为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题干中设立时出资额200万已经到位,所以不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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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是指后面的80%没交  发表于 2011-8-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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