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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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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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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4: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问,谈话提醒与监管谈话是否有区别?谈话提醒是否属于监管措施?另外,还有哪些其他监管措施?
发表于 2011-8-3 22: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

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另外《保荐管理办法》74条: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66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这里的监管措施应该不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如果保荐机构收到行政处罚,应该使用《保荐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和第九条: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九条:(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上述法条对下面的问题似乎留下了空白:如果不是保荐机构而是保荐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呢,对保荐资格有何影响?如果是刑事处罚是否参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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