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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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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5: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则不得公开增发,这里的前次是指之前的所有还是指前一次?
另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 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综上,个人认为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只要存在未作纠正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则必构成法定障碍,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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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15: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逻辑上是行不通的,第一次没有解决,以后也就不能公开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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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00: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证券法说的比较到位,呵呵,要是能把证券法背下来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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