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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问个关于资产收购的递延所得税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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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8: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设A公司收购B公司的全部资产,收购时B公司账面由于往年亏损产生了100万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符合59号文的规定)
请问:
1、A公司收购B公司的资产后,此100万递延所得税资产,A公司可以继续使用么?
2、如果A公司收购的是B整个公司的股权,此100万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该还可以继续抵扣所得税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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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9: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要对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进行分析,资产收购不会产生亏损弥补权益转移的问题(只有按该文定义的企业合并才会产生),因此这部分递延所得税100万元不应由A确认,应由出售全部资产后的B延续弥补亏损。
       2、如果是收购股权,B未注销,亏损由B延续弥补,B根据可用于弥补亏损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问题换成A吸收合并B,若按59号文的一般税务处理,则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企业弥补,则合并完成后该递延所得税资产A也就不再确认;如果按特殊税务处理,合并方可以弥补的被合并方的亏损每年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则A应按此限额计算可弥补金额,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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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4 09: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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