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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886|回复: 5

[疑问求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锁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4 22: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如果该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是不是不用锁定以上的12个月或者36个月?
发表于 2011-8-4 22: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jjinan2010 的帖子

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如该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则该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应当锁定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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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4 22: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36个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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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23: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 证监会公告「2009」11号 "一"

点评

谢谢  发表于 2011-8-4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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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4 23: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ulei_mail 的帖子

不好意思,找到法条了。

有两个前提。
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项及《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时,在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的情况下,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




《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收购人可以向我会申请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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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07: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jjinan2010 的帖子

介个主要是针对股权转让和要约豁免的吧,锁定期直接引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里的那条就可以了。
即使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也要锁定36个月以上,只不过超30%要全面要约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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