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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及返还认股人利息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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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6: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疑问: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发起人是否要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太火了,我的问题没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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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20: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字面上来理解,是要加算利息后返还给认股人的。另外,发起人一般是企业,资金实力较强,从保护金融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角度,也应该加算利息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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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21: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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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09: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九十条看,是不应该还得。同时,从法理上琢磨也是不应该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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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09: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syrogers 的帖子

我觉得不还。
发起人的直接责任在于1、没本事募集齐;2、三十日内不召集开会
这是主动原因,所以返还仅强调了这两个原因。

至于因表决而不设立的情况,此乃认股人自己表决出来的结果,发行人已经不能为力不能影响,理应不承担返还利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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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7: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九十条说的很明白,就那两种情况需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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