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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有关证券发行价格的一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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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22: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11-14 22:41 编辑

1、配股价格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2、公开增发价格不得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定向增发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日、股东大会决议日、行期的首日。

4、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设有向下修正调整的,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5、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6、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打折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通过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股票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08-9-14 2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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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22: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可以加上最新的通知: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同楼上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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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4 22: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价格和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定价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不低于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国有股权转让是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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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22: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08新版从业考试教材基础知识第150页,规定说可转债的转换价格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不知和1楼第4点说的是否矛盾?疑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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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5 10: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aiwasg 的帖子

再加一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若低于前30个交易日的均价,财务顾问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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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5 10: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cathleenzhang 的帖子

教材有错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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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5 23: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6、第六条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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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5 16: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权证现金行权时,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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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4: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的我怎么没在条例上看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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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6: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lz已经到了比较高的层次了,向lz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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