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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09年真题-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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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0: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9年的一道真题拿出来同大家讨论一下:
题干:按照企业所得税口径应该确认为收入的包括下面那些(多选题)
A以产品发放股利;
B以产品发放福利或者奖金;
C以自身产品作为固定资产投入再生产;
D房地产企业将自身开发房屋用作办公场所。
我看到有答案是全选ABCD
我认为应当是ABD。
其中C选项,以自身产品作为固定资产投入再生产,由于所有权没有转移,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应视同销售,但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因为这种情况属于自产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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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2 C不选的话,D也不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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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6 11: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视同销售,可是今天一查这个规定好像又被废掉了,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里面只是提到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偿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就没提转作固定资产是否视同销售了。这个问题看来又模棱两可了,请高手指点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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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8 我理解是适用新所得税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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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2: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选AB吧,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包括将产品自用的情况。而且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将所开发的房屋自用也不交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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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3: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AB
内部改变资产用途不用视同销售,对外一般都按视同销售。
这个地方最好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比较下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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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1: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建商品房改为自用或经营,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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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7: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企业处置资产根据实施条例25条规定执行。
所有权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变的(资产移至境外除外),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计税基础延续。
所有权发生改变,视同销售。属于自制资产,按同期对外售价;外购资产,一般按购入价格。
二、目前会计处理与税法基本一致。
可能有极个别特殊之处,请教高手。
三、增值税处理
1、用于投资、福利、分配、捐赠等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2、内部转移(机构之间、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不一致。

请教高手确认:

一批材料用于建造设备,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用于建造厂房,进项税是不是应该计入厂房成本?

点评

目前税法房屋建筑物属于营业税范围,属于非增值税用途,因此要是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发表于 2011-8-14 18:01
对的  发表于 2011-8-9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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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0: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aixiaotaoibd 的帖子

一批材料用于建造设备,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用于建造厂房,进项税是不是应该计入厂房成本?

2011会计轻松过关1中提到过这个观点,用于建造设备,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用于建造厂房,进项税计入厂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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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caixiaotaoibd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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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4: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A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第三、四、八在会计上都是按成本结转,没计入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他项目,会计上要确认收入。
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要比增值税的范围小,(一)、(二)、(五)、(六)、(七)、(八)所得税也是视同销售的。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点评

会计上将货物交他人代销部确认吧?  发表于 2012-10-30 22:23
对比的很好!  发表于 2011-8-1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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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sidarkhorse + 11
灰大狼 + 10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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