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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承销协议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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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4: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关于做好询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第四点(九):保荐人配售股票前,应与发行人正式签署承销协议,与承销团成员正式签署承销团协议。
这两点是否有冲突?因为发行价格确定后应改为配售完成了,那为什么还“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呢?配售前是“应当”吗?
发表于 2011-8-6 14: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先询价再配售啊,询价是确定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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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创业板是这样,但主板呢?  发表于 2011-8-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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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5: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询价--定价--签承销协议--配售

没定价怎么配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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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6 15: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又看到一个提示,《关于做好询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第四点(十一):股票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刊登定价公告和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也就是说,配售后才能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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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针对累计投标阶段  发表于 2011-8-6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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