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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证券法收购与收购办法中协议收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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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00: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貌似证券法这里和收购办法在时间上还有一点不同?
发表于 2011-8-8 21: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记得以前讨论过,按证券法的来,百分之五后再增持又到临界点的,不管哪种收购方式,公告后两日内都不能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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