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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出资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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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7: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可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有
1、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其他公司的债权
3、对其他公司的股权(已设定权利负担)
4、无处分权的财产
5、经担保权人同意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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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5 +15 收起 理由
xuqing221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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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7: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只有2可以,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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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7: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证监会在债转股是不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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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7: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1和2是可以的。
对于1有特例的情况,比如国家重点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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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保障性住房、特殊用地  发表于 2011-8-8 18:04
目前除了军工,原则上其他企业都不行  发表于 2011-8-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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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7: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ierro 于 2011-8-8 18:09 编辑

以前有个IPO项目,是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借款,后来债转股,会里认可。(这个应该属于债务重组,当时免除了相关利息,预审员要求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

更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认定债权出资有效:
    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
    2、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②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为资本公积。

股东对发行人的债权转股权应该是可以的,只要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正确;
单纯的对第三方的债权作为出资应该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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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债转股只能拿发行人对股东的欠款,不是是第三方的  发表于 2011-8-9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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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8: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国发[2008]3号)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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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8: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1也是可以出资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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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知怎么就说了划拨土地可以出资呢?明明是说划拨土地的范围今后要缩小了。划拨土地在补齐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可以转让才可以出资,没支付对价的划拨土地,我认为是不能出资的  发表于 2011-8-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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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8: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以特例来讲的话,是不全面的,所以1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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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20: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债转股可以 其他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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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什么不可以呢,相关的规定是什么呢?  发表于 2011-8-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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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20: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pierro 发表于 2011-8-8 18:03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国发[2008]3号)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 ...

这是说可以继续使用。不是可以出资。
划拨土地使用权MS不可以转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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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1-8-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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