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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公司债一题,前次发行债券改变用途经股东大会同意,用于购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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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07: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uerasmus 于 2011-8-9 08:05 编辑

公司债,前次发行债券改变用途经股东大会同意,用于购买基金。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其他再融资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进行了限制,但是公司债仅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那么用于购买基金是否可以?另公司司债募投变更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和持有人大会同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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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08: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股东大会通过了,应该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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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08: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如果非金融类,是不符合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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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0: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所有产品的融资都限制购买金融产品。
特别的公开增发前严格不能持有大量金融产品,其他品种没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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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0: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uerasmus 的帖子

证券法里面规定了,公司债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所以我觉得即使股东大会通过了,也是不可以投资于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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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3-6-1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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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9 10: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可以看出公司债是不能发行后改变用途的,即使履行股东大会的程序,我理解也不行

点评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意思不是说本法不许改变用途,而是说不允许违反本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去变更用途,你理解错了。“违反本法规定”是出现频率很高的字眼,要是理解错了,那你记错了多少东西啊!  发表于 2011-8-9 21:09
违反“本法”的哪条规定?这里是否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如股东大会就不违法呢?  发表于 2011-8-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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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9 11: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本法”的哪条规定?这里是否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如股东大会就不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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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1: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变募集书约定的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否则无效。债权人对公司适用债务的行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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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债权融资的特殊性  发表于 2012-9-7 15:55
严重同意!  发表于 2011-8-10 16:33
同意  发表于 2011-8-10 11:52
顶。  发表于 2011-8-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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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5: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不可以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证券法》关于募投的规定: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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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6: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大会同意的,并不一定就不违法,比如,前几年市场好的时候,暂时不用的募集资金用来打新股肯定比存在银行更赚钱,但即使是股东大会通过,照样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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