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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如何理解《公司法》中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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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9: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如何理解“依据”?比如,几个外籍人士,在什么情况才能算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才能一起在中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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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5 收起 理由
拼命四郎 + 5 这是个问题,问过几个律师,都回答的不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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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20: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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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21: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轻松过关的题目里,貌似长期居住就算是有住所了,没说是要有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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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21: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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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21: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指居住满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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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0: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来源:民法通则=【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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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楼的大哥正解,我觉得。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吧。比如某个老外在友谊宾馆有个固定房间的常年包房,就认为他在北京有住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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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生病住院的医院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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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需要提供证明,经常性居住地应该就是居住1年以上,就应该按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一并缴纳,如能提供居民纳税人的缴纳凭证比较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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