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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868|回复: 7

[疑问求答] 求教: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74条的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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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2: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办法》74条: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突然发现对这条规定甚是不解啊,假如基金、社保、保险、私募等投资人通过二级市场持有超过5%的该公司股份,难道12个月也不得转让????



顺便诉个苦:深夜里我硬盘里的10G的东西包括复习资料全部没了,崩溃中。。。。。
发表于 2011-8-12 05: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界定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否构成收购,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才需要。。。。

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没有对收购进行定义,但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立法框架和条文内容来看,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明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人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办法》第74条根据《证券法》第98条规定,明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旨在公司控制权变化后要保持相当稳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是以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化为标准的。对于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30%,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应当适用《证券法》第98条有关股份锁定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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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发表于 2011-8-1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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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haoyang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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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7: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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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有了啊?去了不该去的网站 或者下了不该下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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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邪恶了,呵呵.  发表于 2012-7-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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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7: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昨天 02:56
发表于 昨天 05:51
------------搞通宵啊。。。。。年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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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试让我们付出的太多  发表于 2011-8-15 19:19
精神家园是对这两个人都很赞  发表于 2011-8-15 19:18
这是两个时点,两个不同的人。。。核查要仔细,不能被人骗了  发表于 2011-8-1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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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7: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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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多吃多睡,不要搞疲劳战术

资料丢了,没事,都不是什么大问题!

论人生豪迈,大不了重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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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3 收起 理由
最爱武昌鱼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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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20: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收购通常是购买控制权,你说的那些通常情况只披露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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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00: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如2楼所说
《收购办法》没有对收购进行界定,事实上《办法》中分别对持股5%,20%,30%,控股,分别作了规定,但就是没有说明什么是收购,这个法规是有问题,《适用意见》只是说在同一控制人下转让不受3年锁定限制,但还是没有说明其他持有上市公司权益人的股份锁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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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00: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
上市部函[2009]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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