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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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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9: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这里的当期营业收入如何理解呢?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还是"重组当期"呢?
发表于 2011-8-15 19: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应该这样断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
(1)期末资产总额
(2)期末净资产额
(3)当期营业收入
作为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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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1: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会里写规则的同志向武裆大弟子学习,那我们学习也轻松一些了

点评

好的。  发表于 2011-8-15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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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22: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武裆大弟子 的帖子

我也觉得应该这样,但是这个 当期 把我饶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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