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武裆大弟子 于 2011-8-16 09:15 编辑
《规范运作指引》想想就头疼,今天看了一遍,下面是我摘出来的要点(部分),供参考:
a) 2.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b) 2.2.13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c) 2.3.4 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d) 2.3.7 董事会审议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e) 3.1.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公司法》中是可以的:(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g)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 3.2.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i)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