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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586|回复: 16

[模拟出题] 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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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20: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1:A公司在仓库的购入用于生产的材料100万,某天仓库被雷劈起火,材料全部灭失,则该100万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值税进项税17万转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判断2:A公司在仓库的购入用于生产的材料100万,某天由于管理疏忽,材料全部被偷,则该100万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进项税17万转出,计入管理费用。
发表于 2011-8-16 20: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angding1980 于 2011-8-16 20:58 编辑

1正确,非因正常损失产生的存货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要把进项税转出,直接进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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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23: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应的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进行转出),因此1错,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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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发表于 2012-2-7 21:31
没看明白,能解释一下么  发表于 2011-8-1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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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5 +15 收起 理由
keepmoving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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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17 14: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正确的啊,有什么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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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0: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哪个对那个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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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0: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eepmoving 的帖子

个人认为两题都是正确的,两种情况下均为非正常损失的转出。以下引用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c12d9b0100i38d.html

案情简介
某服装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7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该企业2002年度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02年10月份的一次火灾中,刚刚采购不久的一批原材料被全部烧毁。企业对此的帐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200,000
贷:原材料    1,2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2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1,200,000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批原材料购进时的进项税额174,358.97元已全部申报抵扣。某市稽查局认定该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时,该货物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转出的行为构成偷税。
案情分析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的,该专用发票注明之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从而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但是,并非企业取得的所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相反,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了进项税不予抵扣的多种情形,如果企业错误的在此种情形下将增值税进项税予以了抵扣,则依法应当作进项税额的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之规定,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该企业原依法可以申报抵扣,并已实际申报抵扣的所购原材料进项税额,应当在发生火灾烧毁后,即予以转出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但该企业却没有依法及时转出,在发现当期申报增值税时也没有将该转出在纳税申报表上予以反映,并据以补缴税款,从而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记账错误导致帐实不符盘亏损失是否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某企业在盘点库存时,发现存货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价值100万元的一部分产品,仓库保管账上没有记载但实物存在;价值75万元的另一部分产品,仓库保管账面有记载但无实物。该企业产品品种多、类型杂,各生产工序为便于自己考核制定了便于自己理解的编号,于是同一种产品由于流经不同的工序因而就出现了多种编号。又由于仓库保管与生产车间缺少必要的沟通,财务部门也未定期进行盘点,因此记账混乱。请问75万元盘亏损失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已经从存货盘点的数量损失(自然灾害损失、管理不善损失)以及存货盘点的价值损失(市场原因价值量减少)两个方面对“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加以说明,通过以上这两方面的阐述可看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是指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货物、产品自身实体或是价值发生实质性的损失,其货物、产品的使用价值已降低或已不具有使用价值。
    如果企业对记账混乱的产品重新调整账簿,确实发生盘亏的存货,如果属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的被盗、霉变等非正常损失,则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属于存货本身仍然存在,只是由于市场价值变化导致价值损失,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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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发表于 2011-9-9 08:53
NB  发表于 2011-8-2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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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1: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1错,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可以进项抵扣,但不能随存货损失。
2对,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及其进项税不得抵扣,但可以随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扣除。(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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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有全前提,就是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才是这样执行的。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在这之前灾害损失必须进项转出。  发表于 2011-9-9 09:04
对不起喔,是我错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自然灾害损失不包含在内。  发表于 2011-9-9 09:02
否则税法不由你解释喔  发表于 2011-9-9 08:54
要是把你调到税则委员会去就好了。  发表于 2011-9-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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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18 01: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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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7: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1不对,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非正常损失的存货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扣除,就是需要转出,但是这个“非正常损失”,税法里列举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没有自然灾害损失这个说法,所以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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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8: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错的 第一题 自然灾害 可以抵扣的
第二题 进营业外支出不进管理费用 相当于存货盘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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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2-11-29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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