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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新增考点:限售股出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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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7: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下是论坛曾经的出题,但对其答案仍有疑问,找不到原帖,故请大家讨论。请注意黑体部分,用的基数不一样,很疑惑为什么这样?
甲在A公司2005年成立时,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占A公司10%的出资分额,2008A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以10.8进行折股。该上市公司于201015日上市,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后甲承诺所持A公司股票锁定12个月。20105月,该上市公司进行了一次利润分配:每10股送10股红股。201115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0/股。20115月,该上市公司又进行了一次转增,每10转增10.转送完后,甲委托证券公司以6/股出售全部股份,证券公司向甲支付了____万元股权变现款.(印花税0.1%,印花税单项收费,证券公司手续费0.2%)


参考解析(不一定正确)
1、初始持股:100万元*0.8=80万股(折股)
2、限售解除时持股数:80万股*2=160万股;注:此处不用考虑红股分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应为该部分资金不是由甲直接缴纳的,而是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都会做一些现金分红用于缴税
3、减持所得的计税基础160万股*6/=960万元;原出题人注:这里出题的时候,我做错了,我用了两次转增后的持股数减持作为纳税基础,经过各位指点发现了限售期后增加的孳息不交税的问题。
4、减持所得的合理成本=100万元(原始投资)+960万元*0.1%+0.2%=100万元+ 2.88万元(考点,印花税单向征收,是向卖方征收)
5、征收所得税=960万元-100万元-2.88万元)*20%=171.424万元(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6、甲净收入=320万股(减持时持股数)*6元(减持价格)-5.76万元(全部印花税和手续费)-171.424万元(限售股减持个人所得税)=1742.816万元。【这里为什么又变成320万了?】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25 +15 收起 理由
szh_23 + 10
zzhappie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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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7: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A公司上市前股本只有800万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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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7 20: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拼命四郎 的帖子

先不考虑这个,关键是计算方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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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0: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计算方法没问题。
一开始的160万股是不考虑2011年5月转增的,因为这时候已经是解禁之后了,后面的新增股份不是限售股了,所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算第二次。
但是320万股计算收益的时候肯定得考虑啊,因为一次送股一次转增,已经增加到320万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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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0: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贴下相关法规吗:限售期后增加的孳息不交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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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0: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的是全部股份320万股 其中只有160万股部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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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0: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jjmylover 的帖子

请参见《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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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0: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4、减持所得的合理成本=100万元(原始投资)+960万元*(0.1%+0.2%)=100万元+ 2.88万元(考点,印花税单向征收,是向卖方征收

6、甲净收入=320万股(减持时持股数)*6元(减持价格)-5.76万元(全部印花税和手续费)-171.424万元(限售股减持个人所得税)=1742.816万元。【这里为什么又变成320万了?】

全部印花税和手续费,是不是扣了2次?

点评

不是,第一次只是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用,即171.424万元,其中并不含印花和手续费。  发表于 2011-8-1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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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1: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jjmylover 于 2011-8-18 18:44 编辑

分开算取得现金:
第一步
限售股成本=100万+转让费用(80*6*0.3%)
限售转让缴所得税=(80*6-100-80*6*0.3%)*(1-20%)=292.48
第二部算孳息股转让
(320-80)*6*(1-0.3%)=1386.8
合计1679.28

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理解即便上市前持有限售股在上市后通过转增送股【可理解为公开发行】而产生的孳息股是不交所得税。
我按照这个理解计算。见上面计算过程


后又看了法规,我觉得我理解有问题的地方: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的送转(不含投资者有成本的认购或增持)仍然是缴所得税。这样,计算改成如下:【红色部分】
第一步
限售股成本=100万+转让费用(80*6*0.3%)
限售转让缴所得税=(2*80*6-100-2*80*6*0.3%)*(1-20%)=664.96
第二部算孳息股转让
(320-160)*6*(1-0.3%)=931.2
合计1596.16

点评

嗯,这条是关键,哎看的还是不够细致  发表于 2011-8-17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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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1: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产生的孳息股也应该交所得税吧


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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