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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判断:公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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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6: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zure_fence 于 2011-8-19 16:48 编辑

判断:
1、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股份公司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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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11 +25 +25 +9 收起 理由
十三 + 15 + 15 + 9
zsyrogers + 11 + 10 + 10 确实要对法规理解很透彻才能做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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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6: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1:错。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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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和别的不一样  发表于 2011-8-1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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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6: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为: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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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7: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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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9: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howjoyo 于 2011-8-19 19:52 编辑

4、股份公司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复azure_fence :整个 解释三 除非条款本身涉及到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我理解应该是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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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11-8-19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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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08: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错,增资股东不连带)
4、股份公司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份公司的情况下没有提到名义股东的问题,法规上名义股东都是出现在有限公司条件下。这条还请lz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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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应该适用于股份和有限公司,D个人认为是对的  发表于 2011-8-20 10:25
个人觉得代持是针对有限公司的,因为第一次提到代持的那条明确了有限公司。欢迎讨论  发表于 2011-8-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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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09: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这么理解的,但是回头又想,股份公司的代持和有限公司的好像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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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从资合和人合的区别理解吧,解释三有三个地方是针对有限公司的。  发表于 2011-8-2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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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09: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断:
1、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
2、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错】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错】
4、股份公司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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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也是错的  发表于 2011-8-2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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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6: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iyun 于 2011-8-20 16:53 编辑

判断:
1、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确。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正确。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正确。
4、股份公司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确。

以上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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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7: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选项是错的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评估好以后就可以判断其是不是履行了出资义务了 不给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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