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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如何理解环办〔2011〕14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一款的内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2 22: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
  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如何理解这一条第二款?
论坛里面前几天有个帖子讨论这个,关注点可能不同。如果跨省生产,难道不是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的生产经营么?


请熟知该领域的xdjm解答。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23 13: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这样理解

1、我们考的是“哪个级别出文”,环保部出文的是4个行业加跨省经营

2、这个文的含义是,谁来具体主办核查事项,最终出文还都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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