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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营业利润同比下降50%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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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7: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outou 于 2011-8-24 08:01 编辑

判断:A为主板上市公司,2010年度6月30日完成配股融资,2010年营业利润比2009年下降55%,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下,证监会对项目保荐代表人暂停3个月受理其推荐的项目。同时,A公司2012年7月份前不能再次申请增发、可转债等公开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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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大狼 + 10 很容易忽略的知识点,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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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8: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时对的。
结合保荐业务管理与公开发行。
3到12月不受理,严重的撤保代。最近24个月曾公开发行的,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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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8: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灰大狼 于 2011-8-24 09:39 编辑

回复 toutou 的帖子


对《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的主要处罚条款列示如下: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包括IPO、增发、非公开、配股、转债】

(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包括IPO、增发、配股、转债,按toutou版友提供的信息,配股可能不属于此条】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很明确,仅限首发】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很明确,仅限首发】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增发、配股、转债】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首发(如有)、增发(如有)、配股(如有)、非公开(如有)】

以上谨为个人理解,欠周之处,请大家共同探讨。

PS:经大炮兄提醒,公司债不属于《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所辖,同理,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也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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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是需要保荐滴  发表于 2012-6-28 09:59
第(六)盈利预测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吧,公司债肯定不属于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管,因为公司就不需要保荐  发表于 2012-5-20 17:34
怎么能有公司债呢?保荐业务通讯可不是这个意思哈  发表于 2011-8-2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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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tiramisu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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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8: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同意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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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08: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答案:
保荐业务通讯3期,P23,有这个具体说明,发行上市利润大幅下降这个问题,对于“非公开、公司债以及配股融资”业绩大幅下降问题可能不属于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公开发行并主板上市公司当年营业利润下降50%的情况”。
不知道理解对不对,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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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开发行证券的,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得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这个原则没有变.适用公发包括配股. --我的理解  发表于 2011-8-24 09:11
那个说的是会后事项. 指出"对再次公开发行融资明确进行了限制,对于当年未做规定" 那篇解读讲的主要是还未发行完成前,业绩下降是否构成了此次不再符合发行条件,这样一个观点.  发表于 2011-8-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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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9: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outou 的帖子

我看到的是,对非公开、公开增发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没找到你说的这句话呀。
所以我认为达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是最起码的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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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09: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处理方法
我们就出现经营业绩同比下降情形,具体适用相
关规定时提出以下处理方法:
1、经营业绩的比较口径统一为“营业利润”。
2、鉴于:(1)现行再融资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
票没有盈利要求,对配股、公司债券的盈利要求也较
低;(2)非公开发行股票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股份存在锁定期,市场约束较强;(3)通过代销方式
及发行失败等制度设计可以对配股实现有效市场约束;
(4)公司债券主要适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其审核重点主要是关注债券本息的偿付风险;针对申
请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和公司债券的再融资企业,
如发生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形,发行
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充分说明原因及其对公司持续盈利
能力的影响并及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3、鉴于现有再融资法规对申请公开增发、可转债、
分离债的企业提出了较高的盈利要求,而且发行当年
即发生经营业绩同比大幅下降会造成较大的市场负面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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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9: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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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最近一期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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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09: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syrogers 的帖子

保荐业务通讯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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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9: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outou 的帖子

我认为您的理解有偏差。保荐办法下降50%的情况应该包含再融资,报检业务通讯主要解释的是对于当年己经或将发生业绩变脸是否构成本次公开发行再融资的障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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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1-8-2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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