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的主要处罚条款列示如下: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包括IPO、增发、非公开、配股、转债】
(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包括IPO、增发、配股、转债,按toutou版友提供的信息,配股可能不属于此条】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很明确,仅限首发】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很明确,仅限首发】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增发、配股、转债】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首发(如有)、增发(如有)、配股(如有)、非公开(如有)】
以上谨为个人理解,欠周之处,请大家共同探讨。
PS:经大炮兄提醒,公司债不属于《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所辖,同理,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也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