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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董\监\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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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0: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圆圆 于 2011-8-25 00:19 编辑

看到深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突然看到这一条,很疑惑:

3.1.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首先,董监高与公司是竞业禁止~
其次,董监高不能以职务之便为自己或关联人谋取业务机会;
再次,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提供财务资助[即不能借钱];


那么,问: 董监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这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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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四郎 + 1 哈哈,借钱给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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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0: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武裆大弟子 于 2011-8-25 00:20 编辑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法没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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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 首先公司章程需约定“在……情况下,董事、高管可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其次,在进行签订合同或交易时,还需股东(大)会审议交易事项。  发表于 2011-9-28 13:49
什么情况下,董监高可以与公司订立合同呢?定啥合同?  发表于 2011-8-25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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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0: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章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即可。这应该自治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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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0: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圆圆 的帖子

圆圆你想得太多了,谋求上市公司商业机会或同业竞争是禁止的,交易是不禁止的。

上市公司的驴肉馅饼突然供不应求,把董监高家里供观赏的毛驴买来馅了,有何不可?

不违反禁业,不违反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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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yihao + 1
CMC + 5
brooks1986 + 15 + 15
圆圆 + 15
rainiefield + 10 太形象了
zhangnao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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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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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1: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看章程,有木有,如果有,按照章程办。如果章程木有,那么老老实实的开股东会。其实交易没有不可以,只是第一不能自己就定了,第二不能损坏股东利益,股东看看同不同意买你们家驴来做火烧馅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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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早的,我饿了。  发表于 2011-8-25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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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7: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是个公司治理中的董监高的忠实义务问题,以及对内部人控制、代理成本的限制问题了。
对外担保事项,由于系表外业务,会使股东在审阅报告时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存在风险,因此要在章程里明确,然后根据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与公司订立合同事项,是在面对一般性商务机会时对内部人控制的限制,为避免股东利益受到侵害,不能让董监高特别是董事和高管在自己的审批权限内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但如果股东会认可,并且章程上允许就可以例外。比如董监高家的驴啊什么的,这种例子可以举很多。比较模糊的像董事在外地有个房子,公司正好要开展那边的市场,于是买下来作为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之类的,只要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就可以避免其为了私利损害股东权益。
竞业禁止是忠实义务的严重问题,经营同种业务时如何判断其与公司股东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最直接的问题,用章程之类的制度性文件是不可能预见和规范掉这种问题的,所以应该是由股东们直接来决定。比如,公司在收购同行业其他公司时,给被收购公司的负责人一个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的衔同时还继续管原来的业务,那就要由股东判断这样的架构是否合适,用章程先定死了不成,那这种外延发展就难以进展,如果章程授权给董事会决定,哪个股东不害怕……
这个问题,不会太迷惑吧,现在我就觉得那些数字啊范围啊之类的弄的头大,生怕记错或记混,因为根本没道理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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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9: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圆圆 的帖子

我正在做的项目是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与拟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公司借了好几百万。不过不在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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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9: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董监高这几类业务新公司法对旧公司法有所修改,在公司章程不禁止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前提下,不禁止。
但目前首发上市一般是要求清理的,近期的后续培训课程上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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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9: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规范指引和公司法的条款中看,我觉得意思应该是只要董监高被动就行,不能主动,因为公司股东不喜欢被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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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21: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武裆大弟子 的帖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这条中小板禁止了,但公司法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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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么办啊?  发表于 2011-8-2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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