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调整。 4、转让时限售股优先原则。 5、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则。 6、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