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持续督导期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B. 乙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3年12月15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则持续督导期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C. 丙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则持续督导期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D. 丁公司于2014年9月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聘请的保荐机构为A证券公司,2015年10月15日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的保荐机构为B证券公司,则B证券公司对于丁公司的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
E. 戊上市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发生控制权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为C公司,同日中国证监会已经核准此次变更,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戊公司向C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其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15%,则独立财务顾问对戊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截止为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