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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680|回复: 8

[疑问求答] 土地出资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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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6: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拟上市公司长期向关联方租赁土地,为实现资产完整性,由关联方采用实物增资的形式,将土地资源注入拟上市公司,土地按公允价值作价。增资后一年,该关联方又将上述增资获得的该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方。

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获得了土地资源,实现了资产完整性,也节约了购买土地的成本。请问,上述操作可行否?
 楼主| 发表于 2011-9-2 18: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呼叫版主,有谁帮我看看这种情况啊~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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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20: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方以土地增资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如果关联方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没有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及持有的土地拥有权益超过12个月,则认购股份锁定12个月。之后关联方将股权转让没有限制。但前提是土地产权完善、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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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0: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楼上的相关法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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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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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1: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所提办法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此处拟上市公司的处理.个人觉得楼主所提方案可行与否关键看是否存在其它需求,例如申报时间,增资及转让股权前后实际控制人变更与否等等.如没有上述限制,这个方案可以,而且还能节省部分税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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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注意到是拟上市公司,谢谢提醒  发表于 2011-9-1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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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6: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issingwind 的帖子

这个事项本身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是,由于是关联方,在做招股书时一定要明确股东进出时间的目的是为了资产的完整性,同时要说明土地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市场化,同时我也赞成你所说的股份进入后需要锁定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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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注意到是拟上市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只有发起人的股份需要锁定1年,后续新增的股东是没有锁定义务的,具体怎么办应该取决于商业安排,无法律限制  发表于 2011-9-17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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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8: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算不算故意规避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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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就行,土增税本来就是对付地产商一流的。  发表于 2011-9-1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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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8: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ellytva 的帖子

证监会应该会关注这个问题,但是解释清楚问题应该不会太大。建议参考苏州雅本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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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16 09: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ellytva 的帖子

这个不算故意规避吧,只要发行人和控股股东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务中采用这种方法避税的企业很多的。同时,从2003年开始,以这种方式操作的营业税也不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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