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2196|回复: 41

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了执照,其法定代表人有没有过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21 10: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倚天照海 于 2011-9-21 10:26 编辑

     请教各位一个问题,企业未参加年检而被注销了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算不算有过错。应不应当认定为3年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发表于 2011-9-21 10: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因违法被吊销……负有个人责任……
你所说的不属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9-21 11: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147条第4项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因有以下几种,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无故不开业或停业,未正常年检等。
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是否有个人责任,从字面上理解,有一个责任认定问题。但是据我了解,工商局内部数据系统中有黑名单,公司被吊销,法定代表人立即进入黑名单。之后再想担任其他公司的董、监、高,都过不了工商局这一关。
所以,法律上讲,法定代表人3年内存在任职资格限制,但是如果工商局中的黑名单没解锁,3年之后,依然没办法担任董监高。
当然,现实中可能有被吊销执照,但是法定代表人再去担任新公司的法代时,工商局也给办理了,成为既有事实。如果是这样,可以一方面立刻去办理吊销公司转注销的手续,另一方,朝着吊销并非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因此不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方向解释,配之以工商局的认可,相信也不是难以跨越的障碍。

评分

参与人数 6金币 +16 +14 +14 收起 理由
Malthus00 + 3
于是之 + 10
zh010 + 4
jessicafu + 3 + 2
kekelelei + 2
快点向前跑 + 10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9-21 11: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rantic11 的帖子

未去办理年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9-21 11: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gzhe915 的帖子

工商局的系统现在已经全国联网了么?还是各省内部有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21 11: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wing_sai 发表于 2011-9-21 11:15
回复 wangzhe915 的帖子

工商局的系统现在已经全国联网了么?还是各省内部有效?

是省内联网
我们在北京的一家企业因为这个被处罚了
幸亏那是子公司,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关系
后来发表意见就行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9-21 11: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天下 的帖子

明白了,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9-21 11: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ing_sai 的帖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企字[2005]第129号
发布日期:2005-9-6
执行日期:2005-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推进联网应用工作,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建立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黑牌企业数据库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1年1月1日以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信息汇总而成。具体数据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吊销原因(违法事实)、吊销依据、吊销日期和吊销机关,以及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投资人名称(姓名)及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吊销的企业是否注销。
  二、各单位要在今年10月31日以前将黑牌企业数据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供全系统共享。已实现与总局联网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的吊销企业信息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并及时更新;今年参加与总局联网的单位,在联网时与其他企业信用共享数据一并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联网后新产生的吊销企业信息要及时传输;尚未联网的地区,要将截至9月30日以前辖区范围内吊销企业的数据逐级上报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并从11月起,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一月吊销企业的数据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网直至实现与总局联网。
  三、加强黑牌企业数据质量建设,切实做好黑牌企业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工作。各地对黑牌企业数据的范围、项目及结构要严格执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行)和本通知的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黑牌企业数据库建成后,各地要充分运用数据的共享数据,按照《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的要求,加强企业退出的后延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整体优势,实现跨区域的联合监管,加大对黑牌企业的惩处力度。
  五、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工作,明确具体的业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于9月20日前分别报总局企业注册局和信息中心。
  黑牌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对于推动全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保障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的建立、运转并发挥效用。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9-21 11: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ing_sai 的帖子

同意天下的说法。
目前应该还没有做到全国联网,或者说地方的信息应该还没做到全国联网和共享。我们也遇到一个情况是,北京被黑名单锁住了,但是在外地担任高管时顺利通过了。
你的项目最好咨询当地工商局,把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输入,看看当地的情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9-21 12: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gzhe915 的帖子

多谢,原来05年就有文件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6-24 06:08 , Processed in 0.206186 second(s), 3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