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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市场禁入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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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23: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提供几道练习题供大家练手:
以下符合证券市场禁入有关规定的是:
A:某甲作为证券公司负责人之一被证券市场禁入,在禁入期间其去投资期货;
B:某乙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涉及虚假财务报告,被终身市场禁入;
C:某丙因违反证券法律,正接受刑事案件审判,证监会决定公布对其市场禁入5年;
D:某丁原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会计师,因为违反执业准则被市场禁入3年,次年被上市公司聘用作为会计工作负责人。
【判断】甲股份有限公司拟于2009年11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06年9月,甲公司的总经理担任乙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时,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总经理的情况不构成发行障碍。( )
【判断】被市场禁入者,可以担任上市公司子公司董事或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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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6金币 +20 +12 +20 收起 理由
wxd810821 + 2
daveygu + 3
katelinchen + 5
圆圆 + 20 这样的学习方法很好,先总结再考自己~学习了.
fesson + 12
momoandrew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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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9: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不错,谢谢分享,只是后面的练习给个答案吧。
选择题用排除法觉得是B但是,有这么狠吗?
判断题第一个是错误,第二个从条文上没发现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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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09: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着回答一下:
      选择题:
A:错误,证券市场禁入期间不得进行期货投资;
B:符合,但个人觉得不绝对,按第162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达到这个标准形成犯罪、或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终身禁入没问题。
C:符合,毕竟还处于司法审判程序未正式定罪;如果定罪后,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10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定罪后再修改为终身禁入。
D:符合,会计工作负责人,法律正式提法应该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吧。会计机构负责人虽由董事会聘任,但不属于董事、监事、高管;并且根据会计法第40条的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未禁止违反执业准则的注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判断1:正确,不在禁入期内,不构成障碍。

    判断2:正确:不在禁止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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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12 +10 先锋币 +1 收起 理由
wxd810821 + 2 + 1
lawyernju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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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15: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D选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样说来,会计负责人算高管。所以D应该不符合

点评

会计机构负责人通常是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通常是财务总监,做项目的时候这个东西应该长看得到啊。  发表于 2012-7-20 16:02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是一个人?  发表于 2012-5-16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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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1-13 21: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断1是错。虽然申请上市时此人不在禁入期了,但2007年被聘时还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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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09: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sofine 发表于 2011-11-13 21:43
判断1是错。虽然申请上市时此人不在禁入期了,但2007年被聘时还在禁入期,

2007年该公司还不算上市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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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5: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B选项,关于负责人涉及虚假财务报告,是否造成投资者重大利益损失是判断其禁入的重要依据,该处没有明确;D选项,会计工作负责人是企业的高管人员,应在禁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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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5: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判断题第1题是正确的,根据首发管理办法,董监高不得有下列情形,其中之一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而题中的经理已经过了3年的禁入期,即不在禁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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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5: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禁入不影响36个月,申报前解除。但会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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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06: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机构负责人不是高官,会计工作负责人是高管,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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