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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做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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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2 22: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遇上一个问题,一个新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公司制设立还是以合伙企业制设立更合适。据说如果是公司制的基金管理公司,国有企业不能控股。理由是:《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请问,上述“国有企业”是否包含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我了解到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但是这样的话,第三条专门把“国有独资公司”放在前面似乎有点重复。
另外一种是: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有限公司,这里讲的国有企业是指非公司制的企业。

请问有没有哪位清楚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的时候,会怎么认定这一点?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6-8-1 17: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企业当然包括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上有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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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20: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控股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范畴,不能做gp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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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7 15: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新成立公司绕开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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