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0441|回复: 45

关于代持股份收回的相关税收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8 10: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发署名为空谷幽兰的一个案例,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大家讨论。
近日碰到这样一个案例:
      某公司系处于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为满足上市条件,现正对其股权情况进行理顺。在理顺发现存在这样的问题:
      该公司在成立初期,由于特殊因素原因,其法定代表人A先生的妻子B女士没有实名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而是与她的表妹签订了委托代持股的协议,由其妹妹代持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在工商登记时股东的名字是其表妹),但实际出资及对该公司的管理经营等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事宜均有B女士承担,其表妹只是挂名。B女士与其表妹签订有委托代持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经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确认,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现因上市的需要,需要解除代持股协议,由B女士亲自持股。但在税务上却出现了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对这项交易按照股权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其股权现在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差)。
      但B女士并不能认同税务的这种观点,理由是其表妹只是受她委托代持股份,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是她本人,实际出资人也是她,股权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这并不是股权转让,只是解除了股份代持协议而已,不应视同股权转让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观点是:不管是否签订委托代持协议,在工商登记是该股权的持有人是B女士的表妹,现在要变更为B女士,在法律形式上股权持有人发生了变化,就属于股权转让,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查找了目前相关的税收政策,没有找到明确的文件依据,在此请大家讨论一下,对此问题应如何处理?
       期待各位同仁的高见!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23 +20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adeeljob + 3 + 2
COSCO + 20 + 20

查看全部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8 10: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沃华医药中,采取的方法是以书面形式签署《赠与协议》。
   实际控股人另外成立c公司,发行人股东将代持的股份赠与才公司,从而避免产生的税务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8 10: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赠予公司?公司难道就不交所得税么?
个人判断应该不需要缴税,毕竟所有权没用发生变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8 1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以拿着这几份文件尝试和税务局沟通:
1、《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
由于B女士的股权系由妹妹代持,符合上述“将股权转让给兄弟姐妹”的条件。

评分

参与人数 2 +10 +20 +20 收起 理由
wxdzxh + 10 + 10 + 10 很好
wda1985 + 10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0-8 11: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应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免税内容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8 12: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交税的可能性极大:
首先,B女士是与其表妹发生股权转让关系,表妹不等于妹妹,因此不符合股权在兄弟姐妹间转让免税的规定;
其次,B女士与其表妹签订有委托代持股协议,这种协议后补的可能性极大,因此不具有太大的证明力,除非:1、该协议在有权机关备过案;2、该协议在签署当时经过公正机关公正且目前能够取得该公正机构出具的说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1-10-8 13: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表妹不等于妹妹,股权实际意义上还是发生转让了 这税应该是免不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8 14: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理解,此案例只能重在沟通。税务机关认可表妹构成兄弟姐妹的,则通过。否则不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主要精神,只是不调整交易价格,也并不是要免税。如果没有溢价,自然不需要缴税。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COSCO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8 14: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表妹是不是兄弟姐妹,这个好象没有法定定义,只能沟通啦。
以前当然不算,可是现在都独生子女了,表的堂的,当然都是亲的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8 14: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问题咨询过上海的税务机关,实际中不认可代持协议,不认为这是合理的交易安排。理由前面朋友也说过,这种协议很好补,不容易判断其真实性。也和审计是讨论过,结论一致。
可以先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但可能性比较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6-24 17:30 , Processed in 0.208514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