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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增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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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21: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股东用无形资产增资,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发表于 2011-10-10 21: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需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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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2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增资税收问题,有没有谁系统研究过?分个人股东、法人股东讨论,以及股权增资、实物增资等等。楼上能提供一下依据和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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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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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0: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一)不构成企业重组合并的出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此,非货币资产出资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构成企业重组合并的,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分别按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的相关条件适用。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和联营,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

点评

这样的话,意味着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发表于 2011-11-1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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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圆 + 11
jessicafu + 10
brooks1986 + 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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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17: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三楼,接着往下问。
1、对于个人股东呢,如果以现金或资产增资,有增值,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个人/法人股东增资溢价,由于在增资时并没有现金流入,这笔税需要当时就交吗?我没有现金交不出啊。还是等到以后股权转让时再交?这样的话好像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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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1: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boywang 的帖子

1.个人无形资产增资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2.法人无形资产增资税收:
第一,无形资产投资视同销售,要缴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所得应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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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007 + 1
fesson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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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22: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企业的我理解,反正就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算。但是个人的需要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实践中被投资企业拿什么代扣代缴?难不成还要替个人股东出笔现金,完了再扣对应的股权??我感觉很难操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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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22: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国税发[2008]115号文已经被内部收回了,这个问题成为悬案了?有没有达人知道实际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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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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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0: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boywang 的帖子

这个实务中从2011年开始照这个执行,但是非上市公司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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