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zy1023 发表于 2011-10-11 20:21 
我觉得LS没有理解我的意思:
比如:A是上市公司 ,B为PE是A的股东,而C(国有独资企业)持有B5%股权
B会被 ...
我理解:1.如果B是国有PE且满足278号规定条件的,可以豁免
2.如果B是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要履行转持义务。即按照财企(2009)94号文件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计算转持数公式:首发股数*10%*B所持A股份在A所有国有股占比*C在B的持股比例。
案例:光大证券上市时,红筹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其转持股份义务由其国有出资人光大集团(香港)承担。光大集团(香港)按照中国光控应划转股数1376.8164 万股乘以光大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等额现金上缴中央金库。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52000万股×10%×48.58%×54.50%=1376.8164万股 其中:52000万股为光大证券首发股数,48.58%为中国光控所占的国有股比例,54.50%为光大集团(香港)持有中国光控的股权比例(通过其全资子公司Datten Investments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Honorich Holding Limited 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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