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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国有股权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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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7: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PE股权结构里,有1家小股东是国有企业,这样要履行国有股权划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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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7: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要。应该按照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条款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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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7: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PE可以豁免。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7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二)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为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三)本通知所称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上述条件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二、申报资料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备案及年检的证明文件,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具体说明。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投资企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发生时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四)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发生时上一年度末职工人数的证明。
  (五)其他说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被投资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出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文件,并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若被投资企业有其他国有股东,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的,已豁免国有股转持额度在应转持总额度中扣除。
  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实施国有股转持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复核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回拨通知,并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回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持国有股,由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变更登记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设的股票账户。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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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20: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LS没有理解我的意思:
比如:A是上市公司 ,B为PE是A的股东,而C(国有独资企业)持有B5%股权
B会被认定为国有股东,需要划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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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4: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不需要划转的,因为PE合伙人中只有小股东为国有性质,PE作为发行人股东来讲,非国有,而转持要求是发行人的国有股东要求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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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5: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划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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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0: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1023 发表于 2011-10-11 20:21
我觉得LS没有理解我的意思:
比如:A是上市公司 ,B为PE是A的股东,而C(国有独资企业)持有B5%股权
B会被 ...

我理解:1.如果B是国有PE且满足278号规定条件的,可以豁免
              2.如果B是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要履行转持义务。即按照财企(2009)94号文件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计算转持数公式:首发股数*10%*B所持A股份在A所有国有股占比*C在B的持股比例。
              案例:光大证券上市时,红筹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其转持股份义务由其国有出资人光大集团(香港)承担。光大集团(香港)按照中国光控应划转股数1376.8164 万股乘以光大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等额现金上缴中央金库。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52000万股×10%×48.58%×54.50%=1376.8164万股
其中:52000万股为光大证券首发股数,48.58%为中国光控所占的国有股比例,54.50%为光大集团(香港)持有中国光控的股权比例(通过其全资子公司Datten Investments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Honorich Holding Limited 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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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son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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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17: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只是发行人的股东的小股东,肯定不需要了。只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是国有股东的时候才划转。国有控股一般要持50%以上

点评

有点绕,你感觉你表达的意思应该是“只有发行人的股东的控股股东是国有股东的时候才划转。”  发表于 2011-11-2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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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17: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案例很多,
是否属于国有股东可以参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是指其第一大股东是国有全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股东,只有国有股东才需要履行转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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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0 11: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上,那如果只有1个股东是国有股东,占20%是第一大股东,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还是只有控股股东是国有的时候,考虑转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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