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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11-5 00:36 发表 如果冯某占C公司51%股份,陈某占C公司49%股份呢?
原帖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11-5 12:25 发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管的人员,除上市公司S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关联自然人。 既然冯某为关联自然人,为何C不是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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