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在交叉持股这一领域的相关规定基本是空白,目前能查找到的相关文件仅为《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该规定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但是,该规定仅适用于证券公司,对于其他公司并没有涉及。按照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既然《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限制和禁止母子公司之间进行交叉持股,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交叉持股情况,只要不存在其他法律瑕疵(如涉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则应认定为是合法的投资关系。 但是,虽然交叉持股不明确违法违规(非证券公司),却会带来一些其他的问题。典型如:导致实收资本虚增(即同一笔资金在两个公司之间来回流动,每流动一次就会导致两个企业的实收资本增加,但事实上两个企业的资本并没有增加)、股权结构不清晰、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易作为操纵股价的工具等。因此,企业在上市前一般都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定向减资等方式,对存在的交叉持股现象予以清理(如新世纪公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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