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00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而2001年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两个规定中对与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究竟是1/2以上独董还是全体独董规定不同,按照法规颁布的时间顺序,应该是后者有效,大家在实际操作中有没有碰到过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