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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免抵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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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9: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xvel2011 于 2011-11-3 09:46 编辑

免抵退问题!教材中的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问题:
大家有没有思考过为什么用"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作为计算的依据呢?
为什么不用"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金额"进行退税的计算呢?
教材中"抵"的含义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所含应该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用"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金额"更为合理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0: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正
摘 要:目前我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中,不予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计算与“免抵退”税原理不相符合,造成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征税、多“免抵”税额等问题,特定情况下还会产生多退税的问题。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修正建议。
  关键词:“免抵退”税;出口征税;“免抵”税额;修正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9-0175-02
  
  1 出口免抵退税的原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性企业一定期间内的销货业务有两种,一种是内销,另一种是外销。在以与外销货物所对应的应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时,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与外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为零,当期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
  (2)当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大于零、而且与外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大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时,与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先用于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抵顶后剩余的部分即两者之差为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即为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3)当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大于零、而且与外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小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时,与内销货物所对应的应纳税额全部用于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仍有不足,这种情况下不需退税,即当期应退税额为零。未抵顶完的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企业应当缴纳税款。
  
  2 现行出口“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的计算方法会造成出口环节征税问题。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公式1)
  公式1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2)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计算公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相当于出口货物的价格,包括出口货物耗用的外购成本和出口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额两部分。设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为P,出口货物耗用的外购成本为C,出口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额为△V,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C+△V)×(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C×(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3)
  由公式3知,“△V”和“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都会影响出口环节征税额,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增值比例都比较高,对这些产品出口环节征税问题就更严重,进一步也会降低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外贸企业执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应退税额的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率。(公式3)
  从公式3可知,“先征后退”办法退税时不存在出口环节征税问题。为了避免出口环节被征收增值税,一些生产企业会选择设立关联外贸公司,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货物,以达到多退税、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2)当期“免抵退”税额计算方法会引起多计算“免抵”税额。
  在不考虑上期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公式1等同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与内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与内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其中,“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相当于“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中可以用于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那一部分。从公式1的变形可以看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又是一个“抵”税的过程,即以与外销货物所对应的应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是将“当期应纳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比较,以二者较小的那一个作为“当期应退税额”,并以二者差作为“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4)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公式5)
  由于P=C+△V,公式3和公式4可以写成:
  当期“免抵退”税额=(C+△V)×出口货物退税率=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C×出口货物退税率”理论上相当于“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那一部分。
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而且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即“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从出口退税的原理上看,当期应退税额应为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即“C×出口货物退税率”,而按照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得出的实际应退税额多出了“△V×出口货物退税率”部分。
  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而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公式6)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所以:
  当期“免抵”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内销货物应纳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然而,根据前述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原理,第二种情况下,当期“免抵”税额应当等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按照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得出的“当期‘免抵’税额”多出了“△V×出口货物退税率”部分。
  在前述第三种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C+△V)×出口货物退税率=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根据出口“免、抵、退”税的原理,第三种情况下的“当期‘免抵’税额”应为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中可以抵税的部分,即“C×出口货物退税率”,而按照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得出的实际免抵税额多出了“△V×出口货物退税率”部分。
  
本文原文
  综上所述,三种情况下都存在出口环节征税问题。
  
  3 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修正
  
  不予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应当以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的进项税额为依据计算。
  不予退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收入当期总收入征税率×(征税率-退税率)。(公式7)
  其中,“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收入当期总收入”相当于与出口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这是因为现实中无法精确地还原并确定外销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的进项税额,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以外销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相对准确地计算与出口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
  以“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收入当期总收入”除以“征税率”是将与出口货物相对应进项税额还原为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的购进价格,以该价格为基础计算不予退税额符合出口“免、抵、退”税的原理。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予退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同现行计算方法)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收入当期总收入征税率×退税率 。(公式8)
  运用公式8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相当于可以用于抵免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同现行计算方法)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为与出口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符合出口“免、抵、退”税的原理。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即为与出口货物相对应的进项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剩余的部分;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予退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因此第二种情况同样符合出口“免、抵、退”税的原理。
    参考文献
  [1]?解宏.出口征税及现行免抵税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J].税务研究,2006,(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统一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贺飞跃.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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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0: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02年起,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已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得到了减少资金占用、降低成本等好处。但是,有一些企业没有利用好这个政策。

  正确选择出口方式

  目前,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买断出口两种方式,当然,退税也有了两种不同方式,因而税负就会有很大不同。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买断出口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先由两者订立货物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外贸出口企业按照外汇收入数买断外汇牌价(含税),折算成人民币结算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根据外销合同的外币数额乘以买断外汇牌价的金额,计算出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由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外贸出口企业赚取的收入是银行外币结算额、退税与买断外汇额之间的差价。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增值税执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销售收入×退税率(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或者,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举例分析如下:

  某生产企业,2002年出口销售收入500万美元(FOB价),出口销售成本27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费用320万元,银行美元牌价1∶8.27,增值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所得税税率33%,买断外汇牌价1∶9.35.假设内销收入及盈亏、费用不予考虑,仅从二种出口方式上增值税的征、退税额对生产企业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利润=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销售成本-费用-(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1032.3(万元);

  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出口退税税率=620.25(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增值税进项税额=-257.3(万元);

  出口退税额=257.3(万元);

  应纳所得税=340.66(万元)。

  采取买断出口方式:利润=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增值税税率)-销售成本-费用=975.73(万元);

  应纳增值税=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额=339.27(万元);

  应纳所得税=321.99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自营出口方式经济效益较好,因此,如果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应选择自营出口。如果企业不具备出口经营权,或者企业资金短缺,对退税政策操作不熟悉,则选择买断出口方式。

  在买断出口经营中,买断汇率的确定十分关键,买断外汇牌价有一个上限,高于此上限,外贸出口企业就会亏损,交易无法达成。如何测算买断外汇牌价呢?如果双方经济利益相等,则有公式:

  买断外汇牌价=[(1+征税率)/(1+征税率-出口退税率)]×国家外汇牌价

  双方根据此公式来测算一个盈亏临界点。生产企业应力争接近买断外汇牌价上限;而外贸出口企业最高不能达到此限,这样才能保证双方都取得效益。如果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税率相同,则买断外汇牌价会出现最大值。上例中,买断外汇牌价的上限为[1.17/(1.17-15%)]×8.27=9.49(元),所以,原来9.35的买断外汇牌价处于双方可以接受范围内。

  合理选择报单方式

  对既有出口收入又有内销收入的生产企业而言,可以通过统筹报送单证,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按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才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因此,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可以利用“六个月”的期限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以统筹报送单证的办法,来调整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例如:

  2002年8月份,某公司出口销售收入3000万元,内销收入20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800万元:9月份内销收入40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假设8月份单证当月全部收齐,征、退税率均为17%,二种办法计算如下:

  采用收齐单证全部报送方式:8月份“免、抵、退”税额=3000×17%=51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2000×17%-(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510(万元);

  8月份留抵税额=560-510=50(万元);

  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50=430(万元)。

  采取统筹报送单证方式(假定8月份报送单证600万元):

  8月份“免、抵、退”税额=600×17%=102(万元)(单证齐全60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340-(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102(万元);8月份留抵税额=458(万元);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458=22(万元)。

  可见,由于控制单证报送方式,第2种方案应纳税额比第1种方案少408万元,应退税额比第1种方案少408万元。从征退税总量上看,二者相等,但由于目前国家退税指标不足,第1种方案的退税款需较长时间才能得到,而且应纳税额多的还要额外负担教育费附加等,故应选择第2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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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0: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计算公式的合理性确实有问题,但个人理解是这样的,企业的进项税中,有为出口产品也有为内销产品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抵扣,两者有时是很难作区分的。国内税法很多时候都是这样的,在合理但是征管较复杂时,法规制定者都会选择有利于简化征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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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道理。  发表于 2011-11-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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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1: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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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企业在内销和出口划分上作假,出此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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