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网上摘录的:
香港联交所审核
上市公司的分拆上市申请主要基于《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有关发行人呈交的将其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做独立上市的建议之指引》(简称“《第15项应用指引》”)中载明的各项原则。
《第15项应用指引》核心关注点有:
1、拟分拆上市实体对于母公司的盈利能力影响。母公司上市年期不足三年,上市委员会一般不会考虑其分拆上市的申请。新公司上市后,母公司必须保留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及相当价值的资产,尤其是上市委员会不会接纳以一项业务支持两个上市公司的情况;母公司和拟分拆上市实体应将分拆上市的商业利益在上市文件中详尽说明,分拆上市不得给母公司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拟分拆上市实体独立性。联交所要求拟分拆实体在业务与运作、董事职务及公司管理、行政能力等方面独立于母公司。
3、分拆上市建议须获得母公司股东的批准。
4、股份配额保证。上市委员会要求母公司向其现有股东提供一项保证,使他们能获得新公司股份的股利,而且要保证母公司全体股东获得同等对待。
但在拟分拆实体涉及在中国大陆发行A股的情况下,受限于中国相关法律,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战略投资者,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机构不能投资中国A股市场,母公司将无法向其股东提供拟分拆实体股份分配的保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