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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持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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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0: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到很多公司IPO之前都将公务员从股东队伍中清除

现拟上市公司一股东离婚,法院将其持有的一半股份判给其前妻(公务员,副处级)

其前期为了故意为难公司及前夫,不同意卖出股票,拒绝谈判

请问这种情形会影响IPO吗?

公司能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以公允价格回购此公务员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所取得的股份吗?

谢谢!
发表于 2011-12-1 11: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让她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给她讲明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可以当股东,在具体实践中也可以允许公务员担任公司股东,同时要求其将股权托管给专业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由该机构代表其行使经营决策权,当事人只保留取得分红权利,并支付给该机构代管费。
       公司提起诉讼无依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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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6: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suellen 发表于 2011-12-1 11:46
最好让她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给她讲明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 ...

现实的情况就是此人不愿意卖股份

不管价格多少就是不愿意卖出

公司能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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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7: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O小肥龙 发表于 2011-12-1 16:48
现实的情况就是此人不愿意卖股份

不管价格多少就是不愿意卖出

    根据2010年1月8日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禁止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她是副处级干部,属于党员领导干部,是不能够持有股份的。
    给她讲清利害关系,她应该会同意转让的。注意方式方法,提起诉讼一是没有依据,二是如果涉及金额较大,还应在重大诉讼里披露,反而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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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8: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suellen 发表于 2011-12-1 17:44
根据2010年1月8日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禁止违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20115月发布施行)第11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第2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
第3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献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13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以及其他违反当时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继续依照原有的规定予以查处。”

个人觉得,对公务员在拟上市公司持股的实质的禁止规定是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股份”,因此,应该可以论证其获得股份的合法性,个人见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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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2: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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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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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0: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提示一下具体有哪些公司在上市前清理公务员股东。
公务员如果没有违法党和国家的规定,则可以持有、买卖股票和基金。
楼主所言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公允价格回购公务员所持公司之股份,缺乏法律依据,并且违背公司法关于禁止公司持有自身股份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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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3: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不同于普通持股,属于法院判决,真实披露,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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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的理解一模一样  发表于 2012-3-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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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3: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wallwater 发表于 2011-12-1 18:25
《实施办法》(2011年5月发布施行)第11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第2项 ...

看清楚啦,老弟,这个讲的是可以投资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基金,投资非上市企业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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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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