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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一个
[backcolor=rgba(255, 255, 255, 0.917969)]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不满十年需要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规定源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该法已经于2008年废止。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未废止前,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项第一款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者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backcolor=rgba(255, 255, 255, 0.917969)] 但[backcolor=rgba(255, 255, 255, 0.91796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也于2010年3月被国税总局宣布废止。
那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因中方股东增资导致外资比例小于25%是否需要补缴之前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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