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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考试题型及题目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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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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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4: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把去年参加考试的题型和能回忆起来的题目总结出来,供大家分享。
要感谢很多热心的参加过去年考试的朋友提供的素材,希望对去年题目有归纳整理的同志们发言补充。
题型:
上午综合知识:10道判断(11道,答错倒扣0.5分),25道单选(11道),65道多选(11道)。
下午投行业务:10道判断(11道,答错倒扣0.5分),20道单选(11道),60道多选(有102分题)。
各个法律考点:

《公司法》考点:

1、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人问题
2、第十五条: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一个题目的选项好像是国有独资公司能否出资跟人合伙设立自己在其中担任一般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3、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是否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4、第二十二条:股东起诉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时限(有一个题目的一个选项好像是股东在董事会决议第二天就向人民法院起诉)
5、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6、第五十九条: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
7、第六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有个题考了“增加注册资本”董事会是否能单独决定)
8、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国资管理机构指定)
9、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ps:这个题出得比较bt,还增加了一个老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选项,结果把我给忽悠错了)
10、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几个时限(多少天召开创立大会、多少天召开股东会、多少天登记,等等)、创立大会的出席者
11、第九十六条:折股问题(给你净资产额、净利润额、预计市盈率、预计筹资规模,求折股比例与发行数量)
12、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权(不包括会计帐簿、董事会会议记录)
13、第一百零一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注意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的三分之一,而不是“注册资本”;持有10%以上股东不要求持股时限;“监事会”而不是某个监事的提议)
14、第一百零三条:持股3%以上股东提案权(不要求持股时限);另外还结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了一下股东会通知的变更情形(仅有3%以上股东提出议案时可以变更,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能变更或补充议案)
15、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
16、第一百一十一条:谁可以提议临时董事会的召开(好像考了,记不特别清楚了)
17、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免责的情形(限于参与决议的董事;表决时发表异议并记录,但投了赞成票的情形?)
11、第一百二十二条: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情形(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需要特别决议?)
12、第一百二十四条:结合《上市规则》考了董秘缺任时的情况(证券事务代表是否可以代理? )
13、第一百二十五条:关联回避的要求
14、第一百四十二条:解锁限制的问题(结合上市规则考了董事转让股份、一年前增资扩股的锁定问题)
15、第一百四十三条:各种情况下公司回购股份后的注销时限、奖励职工的股份不得超过5%、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
16、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17、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官的禁止性行为(有个题好像涉及了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行为)
18、第一百六十九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9、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对债券人的对待(债权人不得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0、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的职权
21、第一百八十七条:清偿顺序


票据法:1题(单选或判断,记不清了:)),考超过权利时效时是否仍享有民事权利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合同法:2题,考租赁合同在标的物所有权变更时是否仍然有效(单选):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考货物出险的责任方(单选,卖方约定买方某日到卖方仓库提货,结果买方未去提货,货物出险,责任归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担保法:1题(不定项)考点: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与债权人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劳动合同法:1题
(不定项),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其他项都可以选,就直接起诉不行(因为要先仲裁才能起诉)


信托法:
受托人可以是收益人,但不可以是唯一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唯一受益人



诉讼法:
诉讼失效已过,丧失胜诉权
单选题,里面有个干扰项,丧失起诉权,去年我就选错了。


《保险法》:考重复保险问题
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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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23: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记得真清楚诶

我还记得那个保险赔偿,看到题目的时候很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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