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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法律适用意见3号及业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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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代培训提到“实务存在一定期间内拆分购买资产、规避企业合并及“法律 3 号意见”的行为。审核中从严要求,业务合并参照企业合并。业务如何界定,需要做专业的判断,从严把握。

第一个从严要求,个人理解是防止分拆购买规避3号意见,所以只要有这种情况的,都会要求适用于3号意见;但是后面的业务界定从严把握,不很理解。

是一般不作为业务呢?还是一般都作为业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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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7: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一般都作为业务吧。作为业务合并,才构成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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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09: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里面企业合并一章专门有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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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12: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羽 发表于 2011-12-22 09:30
企业会计准则里面企业合并一章专门有界定的

讲解当然是有。

只是CSRC要求的从严把握,不明白什么意思。

如果是从严,那就是说某些情况不严格符合会计准则讲解,也需要作为业务?
目前来看,只知道保代培训里面提到,将销售公司的销售团队并进来不算是业务。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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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6: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把握的概念,主要是因为业务合并适用3号解释,需披露更多的信息。
从实例上看,如果从同一控制下收购了一批固定资产,可以只作为采购,也可以作为业务合并,则应当按照业务合并,这个也应该比较符合企业的初衷。
还有一个,如果是收编了部分人员,则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的话,应当按照业务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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