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能有下列情形中(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已经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请问:情节严重如何理解?
杰瑞股份: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全资/控股子公司受到3 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2006 年6 月19 日,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烟国税稽罚告字(2006)第0049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杰瑞设备有限公司2004 至2005 年间因不应抵扣及未正确申报而补缴增值税3.11 万元的行为处1.55 万元罚款,公司支付罚款及滞纳金共计1.97 万元。 2、2006 年8 月18 日,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莱山区分局出具烟莱质技监罚字[2006]第C02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石油装备公司使用列入“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处以1.8 万元罚款。 3、2007 年5 月11 日,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西工商检所字(2007)第0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石油开发公司在青海省冷湖镇设立的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即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1 万元罚款。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因上述行为而引致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保荐机构根据什么认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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