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axvel2011 于 2012-1-9 14:54 编辑
二、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一)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结余资金,上市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适用本条规定。 (二)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补充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且不超过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三)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补充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或超过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三年; 2.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经上市公司申请并经本所同意; 3.不影响未完成募投项目的实施; 4.按照募投项目变更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请问: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和幕投项目变更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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