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没有规定了。《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适用于主板和中小板)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担保事项;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回售条款;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转股期;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述两个办法中的证券都是明确规定包含了可转债的。这是最基本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