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条件:
矿山企业申请上市除应符合香港上市的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针对矿山企业的特别
条件,可概括为:
① 在申请企业中占有超过50%的权益或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决定有足
够影响力;
② 提供合资格人士独立出具符合《报告准则》的有关资源量的报告;
③ 目前营运资金应为未来至少12个月预计资金的125%;
④ 其他根据《上市规则》应履行的披露制度等。
香港交易所对矿山企业的最新要求:
2010年6月3日生效的关于《上市规则》第九十六次修订,对矿山企业提出新的要求,可
概括为以下几项:
① 要求尚未开始投产的矿业公司新申请人,必须披露生产施行计划,包括暂定的日期
及成本;
② 要求矿业公司须就已归类为主要(或以上级别) 的交易的收购或出售矿产或石油资
产,提交合资格人士报告,并载于有关的股东通函内;如属主要(或以上级别)的收
购,矿业公司须连同「合资格估算师」编制的估值报告一并提交予本交易所;
③ 要求上市发行人须就有关收购矿产或石油资产,并已归类为主要(或以上级别) 的
交易,提交合资格人士报告及估值报告,以便载于致股东的通函内;
④ 要求矿业公司及上市发行人须公开披露储量及资源量的详情,并于每年一次的年报
内更新其储量及资源量;
⑤ 要求矿业公司须于其中期(半年度)报告及年报内载有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矿产勘探、
开发及开采活动的详情,以及此三类活动的开支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