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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葵葵四叶草 于 2012-1-30 23:35 编辑
29日晚间,海南航空(4.78,-0.06,-1.24%)发布公告,披露定增预案修改稿,修改稿显示,海航将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91,000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4.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亿元,其中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约60.84亿元,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疑问:海航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募投是否也可以单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市场上是否有其他案例?谢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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