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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出资不实之“置产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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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09: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荐业务通讯2009年第1期》(总第2期)中康达律师事务所江华律师的《关于IPO项目中出资不规范问题的初步探讨》提到“股东以不合格资产出资的主要补救措施是变更为合法的出资方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资方式“置换””。假设A公司成立之初以未评估的无形资产出资100万,已摊销20万,现股东欲以货币补足出资,请问
1、股东以货币补足,在工商局的程序如何,是先减资再增资还是在工商局备案登记即可?如果是备案登记,请问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吗?
2、在这种置换的情形下,请问相应的账务处理应该是咋样的?

发表于 2012-2-3 11: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1.资产置换的过程实质上是上先减资后增资的过程,如果按照这个去做,是没有问题的;但实践中,许多企业就直接置换,没有通知债权人,视为瑕疵,但并不是实质性障碍,工商登记时,一般地方工商局也办理一次变更。但如果所置换的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则历年的少缴纳的税应该补上。

2.账务,可以按照先减资,后增资的流程来调整,注意摊销20万的冲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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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5: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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