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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定价问题:股权登记日前20或30个交易日二级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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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01: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定价问题:有以下规定吗?
以股权登记日前20或30个交易日二级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为上限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询价定价这部分实务中具体如何操作的?各位投行老将?
--------------------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定价可以采取市价折扣或市盈率定价等方法。二、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可以采用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上网发行部分和配售部分可以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相互进行回拨。具体实施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按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定价并配售,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定价发行:承销期开始前,可以不确定发行定价和上网发行量(也可以确定上网发行量),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根据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来确定发行价格及向机构配售的数量,其余部分向公众投资者(包括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上网定价发行。
(二)网下对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与网上对公众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同步进行:经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同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定价底限之上(包括定价区间),采取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公众投资者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同时进行的方式,通过累计计算对应不同价格的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之和,按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发行价格以及配售与公开发行的数量。

[ 本帖最后由 rhhx 于 2008-12-15 01: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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